(2017)豫0327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展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展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展飞,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伊川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段风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展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保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展飞及辩护人段风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胡展飞驾驶豫C×××××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宜阳县白赵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白赵路第149号通信光缆电杆处道路时,与同向在前左转弯,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无号牌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李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胡展飞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等。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展飞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展飞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胡展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胡展飞驾驶豫C×××××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宜阳县白赵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白赵路第149号通信光缆电杆处道路时,与同向在前左转弯,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无号牌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李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胡展飞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胡展飞主动报警投案。在本案审理期间,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外,胡展飞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6.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社区矫正机关伊川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胡展飞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胡展飞的供述、证人田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赔偿票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展飞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胡展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胡展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胡展飞系初犯、偶犯,社区矫正机关认为胡展飞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展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振江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人民陪审员 郭翁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绍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