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2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金招与蔡福居、陈文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招,蔡福居,陈文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招,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蔡福居,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赤溪镇岭头村186号杨府宫,现住。被执行人陈文营,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招与被执行人蔡福居、陈文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蔡福居、陈文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蔡福居缴纳执行款1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陈文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蔡福居、陈文营负担案件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蔡福居、陈文营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蔡福居、陈文营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蔡福居、陈文营在相关银行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金乡镇梅岭下村梅岭新村23-1,23-××号房产【土地证号:苍集用(2015)第17**号;无房产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文营名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标的小、拍卖难成交等原因,申请本院暂不拍卖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2017)浙0327执2370号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王新同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