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李荣华、许艳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李荣华,许艳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0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70042829R。负责人任立谦。委托代理人完庆中,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亚明,河南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华,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许艳华,女,1981年9月29日,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诉被告李荣华、许艳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继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