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加明与被告永州盈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加明,永州盈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138号原告:周加明,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永州盈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凤凰路跃进厂与湘南器材厂之间B栋福林局2-3。法定代表人:蒋海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明,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波,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加明与被告永州市盈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符合民事撤诉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2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466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斌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人民陪审员 秦小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