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0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范梅英申执赵宗振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098号之二被执行人赵宗振,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098号之五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8日向被执行人赵宗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宗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宗振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03070025000086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2.4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