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恢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包好毕斯嘎啦图与代继东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好毕斯嘎啦图,代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恢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好毕斯嘎啦图,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执行人:代继东,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包好毕斯嘎啦图诉被告代继东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呼民终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包好毕���嘎啦图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继东给付赔偿款77596.15元,执行费10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代继东于2017年8月24日一次性给付77596.15元,执行费1064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呼民终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