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唐亮、喻婷与株洲水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亮,喻婷,株洲水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176号原告唐亮,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喻婷,女,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迪武,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株洲水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南江南路。法定代表人阳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剑,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唐亮、喻婷与被执行人株洲水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221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磊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