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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玉梅与翟淑平、先国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梅,翟淑平,先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玉梅,女,生于1969年10月7,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翟淑平,女,生于1967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先国锋,男,生于1968年5月16日,汉族,贵州省仁怀县人,住贵族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陈玉梅申请恢复执行翟淑平、先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翟淑平有银行存款。由于被执行人翟淑平、先国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淑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