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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5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仁伟、孙有志与赵清爽、孙仁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仁伟,孙有志,赵清爽,孙仁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183号原告:孙仁伟,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郊路***号。原告:孙有志,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卧虎村沟**组。被告:赵清爽,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姜家屯*组。被告:孙仁龙,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卧虎村沟**组。原告孙仁伟、孙有志与被告赵清爽、孙仁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孙仁伟、孙有志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仁伟、孙有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孙仁伟、孙有志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孙仁伟、孙有志28.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