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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林海平、黄荣佳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平,黄荣佳,汤庆忠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海平,绰号:阿平,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捕前住原籍。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2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6月2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黄荣佳,绰号:老咪,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现住原籍。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2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7年6月2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汤庆忠,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现住原籍。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2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7年6月2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海平、黄荣佳、汤庆忠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林海平、黄荣佳、汤庆忠当庭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各被告人林海平、黄荣佳、汤庆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林海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黄荣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汤庆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罗某2光(已判刑)为了开设赌场,租赁了罗建林(已判刑)位于梅州市丰顺县汤南镇阳光村面前埔的老屋,并在老屋旁边搭建铁棚用于赌博。罗某1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一次性收取了罗某2光半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罗某2光作为赌场老板,招聘人员,购置桌凳、赌具,采取摇骰子赌“葫芦”(也叫“鱼虾蟹”)的赌博游戏供赌客赌博,管理整个赌场。该赌博游戏是采用一人与多人对赌的方式进行赌博,游戏中的一人俗称“坐庄”或“庄家”,庄家可以是一人,也可与他人合股坐庄,任何人均可要求坐庄,但要求坐庄时要向赌场按每1.5小时缴纳2000—3000元的“水钱”。罗某2光还以放贷给赌客或者庄家的方式抽取水钱,每放贷人民币1万元就收取人民币300元利息。从2016年6月底开始,罗某2光先后雇佣罗某3、罗某4、罗仰某、林某3、蔡某、罗某5、罗某6、罗某7(上述8人均已判刑)等人协助赌场管理、运营工作。罗某3、罗某8仰某在赌场开设初期就到赌场协助罗某2光管理赌场,其中罗某3主要负责抽取“水钱”、放贷、记数及发放工资、载客费用,并每天与罗某2光核对赌场放贷及抽水盈利情况,罗某4负责抽取“水钱”、协助罗某3放贷和记数,并每天与罗某3核对赌场放贷情况,罗仰某负责望风和安排赌客停放车辆。林某3、蔡某、罗某5、罗某6从8月份开始加入赌场工作,其中林某3负责协助罗某3、罗某4两人进行报数等工作,蔡某负责协助放贷和抽取“水钱”等工作,罗某5负责帮庄家吃赔和帮助清点“水钱”。罗某6负责望风和安排赌客停放车辆,罗某7每天负责赌场卫生保洁等赌场服务工作。郑某2、吴某(2人均已判刑)从10月份开始时有载赌客到赌场赌博,并偶尔帮助赌客向赌场借赌资或向赌客放贷,为他们提供赌资。从2016年6月29日至10月29日(除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有10天未设赌外),每天下午15时至次日凌晨3时左右进行设赌,每天赌博人数多达20人以上,每天抽水渔利几千至几万元不等,共抽水获利人民币162.585万元。被告人汤庆忠从2016年8月份开始在赌场向罗某2光缴纳一定的“水钱”后,与他人合股坐庄,召集赌客进行赌博;至10月份,被告人黄荣佳邀约被告人林海平一同参与坐庄赌博,和张某2、黄某、洪某、倪某、林某4(上述5人已判刑)等人轮流召集他人进行赌博,每天在赌场的赌博人数多达20人以上、赌资在5万元以上。2016年10月30日,梅州市公安局在丰顺县汤南镇阳光村面前埔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罗某6、罗某3、罗某4、罗仰某、黄某、张某26人及参赌人员陈某辉、郑某1、张某1、林某1等16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并现场查获POS机、赌资、赌具一批。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黄荣佳、汤庆忠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海平、黄荣佳、汤庆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林海平、黄荣佳、汤庆忠的抓获经过,正面照片、户籍信息资料、前科查询情况,辨认笔录,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证人参赌人员陈某辉、郑某1、张某1、林某1等16人的陈述,同案人罗某2光、罗某1、罗某5、罗某3、罗某4、蔡某、林某3、罗仰某、罗某6、郑某2、吴某、张某2、黄某、洪某、倪某、林某4、罗某7的供述,被告人林海平、黄荣佳、汤庆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海平、黄荣佳、汤庆忠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缴纳一定的“水钱”后取得“庄家”的地位,召集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荣佳、汤庆忠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海平归案后在公安侦察、检察起诉阶段及法庭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海平、黄荣佳、汤庆忠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海平、黄荣佳、汤庆忠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海平、黄荣佳、汤庆忠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海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二、被告人黄荣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汤庆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麻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