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恒大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冠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恒大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38号之一申请人: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62569631H。法定代表人:周光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咸阳恒大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东风路亮马河公寓1、2层。法定代表人:朱立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龙,咸阳市渭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冠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630455-0。法定代表人:吴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266261-6。法定代表人:吴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陈杨寨世纪西路。组织机构代码证:68799940-3。法定代表人:吴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咸阳恒大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6日前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850.2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18日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咸阳恒大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申请将本案的执行申请人变更为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咸阳恒大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