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9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9346陈小宝与吴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宝,吴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346号之一原告:陈小宝,男,199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忙付,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晓莉,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科,男,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宝与被告吴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小宝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吴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陈小宝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科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60元(陈小宝已预交),由陈小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