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中克与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杨万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中克,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杨万利,宋海军,谢建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1679号原告:宋中克,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光,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嵩县田湖镇田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0655542X8。被告:杨万利,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宏坤,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海军,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谢建民(又名谢见),男,汉族,1961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宋中克文诉被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万利、宋海军、谢建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宋中克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中克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宋中克负担。审判长 席晓峰审判员 陶 森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