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朱荣波、宋治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波,宋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朱荣波,男,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宋治国,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荣波与被执行人宋治国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325.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