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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辖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徐信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徐信良,温永兰,王敏,徐烨,徐士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辖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任松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信良,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义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永兰,女,汉族,1960年10月8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女,汉族,1983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烨,男,汉族,2005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士森,男,汉族,2006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号商务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王庆磊,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徐信良、温永兰、王敏、徐烨、徐士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民初1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金明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事故发生地属××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琦审判员 姬 凯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韶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