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630号原告:陈某1,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陈某2,男,6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