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24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与孙晓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孙晓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24民初1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环海路116号。法定代表人:于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孙晓媛,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诉孙晓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海支行负担。审判长 贾宏霞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