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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2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元辉与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辉,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时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397号之一原告:张元辉,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文,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天宫殿街道锦橙路28号6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0505465Y。负责人:于世良。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10928997Y。法定代表人:李新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时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天宫殿街道锦橙路28号6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01236C。法定代表人:王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华,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元辉与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时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元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元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0元,由原告张元辉负担。审判员  陈俊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