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财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浩、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浩,刘成,刘中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1105号申请人张浩,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成,男,199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半南山区。被申请人刘中伦,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浩被申请人刘成、刘中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中伦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保全金额为5000)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刘中伦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