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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迅恒金属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与孙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迅恒金属线材制品有限公司,孙少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302号原告:佛山市迅恒金属线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科技工业园C区恒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406057730794432。法定代表人:罗志成。委托代理人:樊长庄,系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少雄,男,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迅恒金属线材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岑洁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