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儒法与被执行人荆门联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儒法,荆门联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钟儒法。被执行人:荆门联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金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儒法与被执行人荆门联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儒法于2017年8月22日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鄂0802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