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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1296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罚金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移送本院执行。经本院执行工作,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邢初955号邢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赵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