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1296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罚金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移送本院执行。经本院执行工作,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邢初955号邢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赵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