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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1309号被执行人:杨波,男,1995年1月7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执行人杨波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苏111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杨波拘役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退赔赃款850元。因被执行人杨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退赔赃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波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杨波下落不明,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850元暂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波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杨波罚金3000元、责令退赔赃款850元的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鸿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