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中华申请执行马玉民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华,马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47号申请人:黄中华,男,1990年11月14日,住绥中县大王庙镇毛家沟村被执行人:马玉民,男,1966年5月20日生,住元台子乡黄中华申请执行马玉民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兴旧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5月8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旧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兵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