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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中华申请执行马玉民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华,马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47号申请人:黄中华,男,1990年11月14日,住绥中县大王庙镇毛家沟村被执行人:马玉民,男,1966年5月20日生,住元台子乡黄中华申请执行马玉民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兴旧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5月8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旧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兵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