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与被执行人梁嫣、万晓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霞,梁嫣,万晓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学院街**号*号楼**号。被执行人梁嫣,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帝豪花园。被执行人万晓力,男,汉族,1960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与被执行人梁嫣、万晓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8104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梁嫣、万晓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嫣、万晓力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鹏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