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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与被执行人梁嫣、万晓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霞,梁嫣,万晓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学院街**号*号楼**号。被执行人梁嫣,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帝豪花园。被执行人万晓力,男,汉族,1960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与被执行人梁嫣、万晓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8104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梁嫣、万晓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嫣、万晓力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鹏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