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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1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湖南娄底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娄底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1867号之一原告湖南娄底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群益村仙女街旁。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委托代理人孙洁、文静,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金谷路7号(王家小区7栋151室)负责人陈光辉。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欣鑫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包干。委托代理人丁立,女,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系该公司副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娄底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娄底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1707.5元,由原告湖南娄底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璋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廖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