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宇立国际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宇立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2767号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828号(13-9)。主要负责人:涂晋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驾浩,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宇立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弥敦道345号宏利公积金大厦12楼1205室(ROOM120512/FMANULIFEPROVIDENTFUNDSPLACE345NATHANROADKL,HONGKONG)。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分公司与被告宇立国际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9元,降低诉讼请求后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判长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人民陪审员 张崇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