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5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泓支行与魏维平、高明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泓支行,魏维平,高明秀,魏家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732号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泓支行,住所地兴化市竹泓镇板桥路。负责人:范春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该行副行长。被告:魏维平,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高明秀,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魏家贵,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泓支行与被告魏维平、高明秀、魏家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因被告已偿还全部债务,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泓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俊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