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斌、高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斌,高利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550号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上云桥镇高岭村。法定代表人:李亦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喜,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谭斌,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高利华,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斌、高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