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方四平与刘立功、张小罗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四平,刘立功,张小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方四平,男,汉族,1965年08月0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立功,男,汉族,1947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小罗,男,汉族,1971年07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强给付经济损失18799.1元、被执行人刘立功给付经济损失2000元;要求被执行人张强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1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强系西安市临潼区人,张强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张强的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刘立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扣划其银行存款2050元,扣收执行费50元,下余2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刘立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原告方四平经济损失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艳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