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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任运贺诉被告丁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运贺,丁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263号原告任运贺,职业,现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丁志霞,职业,现住承德市。原告任运贺与被告丁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任运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5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日被告丁志霞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5000.00元,被告丁志霞于借款当日写下借条一张。借款至今已四年之久,被告至今仍未归还特��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运贺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运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25.00元,退还原告任运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