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悦与刘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刘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682号原告:刘悦,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诗,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刘悦与被告刘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00元,由原告刘悦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