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志忠与尹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忠,尹亮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459号原告:李志忠,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告:尹亮军,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电梯维修工,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忠与被告尹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忠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忠撤回对被告尹亮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忠负担。审判员 刘 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