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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行审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文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文集,陈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82行审490号申请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2335740836J,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迎宾路669号。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礼新,晋江市磁灶镇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曾海峰,晋江市磁灶镇政府卫计办主任。被执行人王文集,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培英,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卫计某字【2016】第1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卫某调查认定,被执行人王文集、陈培英2006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3月1日生育第一胎(女),2012年3月25日生育第二胎(女),于2016年8月18日政策外生育第三胎(男)(2016年8月申报),其行为已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卫某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晋卫计某字【2016】第1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王文集、陈培英征收社会抚养费108996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卫某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王文集、陈培英不自觉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卫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卫计征决字【2016】第11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加   奖审判员 许进民审判员吴峰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速录员 林   文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