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华,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周少华,男,汉族,1960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海南省三亚市。被执行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84041030,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北侧绿色佳园15栋B栋503室。法定代表人:邢福楹,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2008)城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少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少华给付工程款2315867.15元及利息(自2002年12月29日至2008年9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义务人三亚恒大园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97265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周少华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已履行)。被执行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1402元、鉴定费14100元、公告费2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已歇业,无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末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己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喜审判员王大宝审判员黄立平etwkuepfsjaca8lgok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李钊书记员邢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