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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仲琴、朱登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仲琴,朱登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57号原告:李仲琴,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朱登金,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李仲琴与被告朱登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仲琴诉称:其与朱登金系朋友关系,朱登金分多次向其借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有欠条为证,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登金返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李仲琴之女翟英新系该院工作人员,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原告李仲琴之女翟英新系该院工作人员,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