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沈雄期与李保林、孔阮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雄期,李保林,孔阮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633号原告:沈雄期,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淑芳,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林,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孔阮贞,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原告沈雄期与被告李保林、孔阮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沈雄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雄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景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