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运强、农慧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运强,农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94号申请执行人梁运强,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农民,住广西靖西县。被执行人农慧丽,女,1963年5月7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申请执行人梁运强与被执行人农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农慧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运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1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证其财产均因其它案件先予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农慧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运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农慧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运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024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