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2民初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曾辉与施模凯、次仁加措、索朗次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辉,施模凯,次仁加措,索朗次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嘉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2民初第61号原告:曾辉,男,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现住西藏嘉黎县。被告:施模凯,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现住西藏嘉黎县。被告:次仁加措,男,藏族,1997年7月14日出生,现住西藏嘉黎县中学。被告:索朗次仁,男,藏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现住西藏嘉黎县。原告曾辉与被告施模凯、次仁加措、索朗次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曾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本案起诉后发现被告不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辉撤诉。案件受理费607.60元,减半收取计303.80元,由原告曾辉负担。审判长 同友多吉审判员 旦增拉姆审判员 次 卓 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尼玛贡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