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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25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翠园与诸葛志昌、郞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翠园,诸葛志昌,郞宝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2543号之二原告戴翠园,女,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诸葛志昌,男,194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郞宝敏,女,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案外人钱金生,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翠园与被告诸葛志昌、郞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钱金生所有的座落于兰溪市××街道青松××单元××室的房产,现案件已生效并结案,应解除对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上述财产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钱金生所有的座落于兰溪市兰江街道青松邨23幢1单元402室的房产的查封。审 判 员 潘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