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玉寿与羌寿高、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寿,羌寿高,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966号原告:赵玉寿,身份证号:,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羌寿高,身份证号:,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江都市。被告: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柴育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寿诉被告羌寿高、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寿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玉寿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玉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