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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玉寿与羌寿高、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寿,羌寿高,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966号原告:赵玉寿,身份证号:,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羌寿高,身份证号:,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江都市。被告: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柴育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寿诉被告羌寿高、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寿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玉寿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玉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