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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红党、亓燕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党,亓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法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党,女,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亓燕峰,男,198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2)庆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刘红党申请执行亓燕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法执字第2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