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红党、亓燕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党,亓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法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党,女,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亓燕峰,男,198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2)庆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刘红党申请执行亓燕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法执字第2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