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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马恩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马恩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469号原告: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中路121号恒泰商务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472012220法定代表人:朴善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婷婷,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系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马恩成,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恩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的起诉所提供的被告马恩成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当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迟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