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57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之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之磊,邱丽,于瑞芹,李涛,宋立国,王中杰,高冉,张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57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家旺,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商行古楼支行客户经理,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之磊,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邱丽,女,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之磊之母。被执行人于瑞芹,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涛,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宋立国,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中杰,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高冉,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金柱,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冉的银行存款3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