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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行初1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熊慧与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诉-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慧,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308行初1358-1号 原告熊慧,女,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1003号,组织机构代码K3173368-3。 法定代表人刘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洪舒鹤,该所民警。 委托代理人黄春辉,该所民警。 原告熊慧(以下简称原告)因认为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以下简称被告)不履行出具报警受案登记表的法定职责,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春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2月8日原告报警被擅闯民宅入室抢劫,被告至今未出具《报警受案登记表及回执》。2017年2月9日至3月10日期间原告十多次亲自前往被告处继续报警求助,得到答复是不受理,让原告去起诉。2017年2月27日原告应要求去自诉,但被告拒绝出具报警回执等涉案证明。2017年3月10日原告被迫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才邮寄了一张文件,还把报警时间错写成2017年3月29日。写错报警时间是由2月8日报警时没有依法及时出具报警回执引起。为此,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出具2017年2月8日15-24点报警被擅闯民宅的报警受案登记表。 经审理查明,原告明确被诉行为是被告不履行出具2017年2月8日原告报警被擅闯民宅的报警受案登记表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受案登记表与受案回执单是不同的文书,应当交报案人的是受案回执单。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不出具报警受案登记表的行为不服,一方面被告并没有出具该文书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原告起诉的行为属于被告处理报警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熊慧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乐  忠  槐 人民陪审员 张  秀  格 人民陪审员 芦    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左雪贞(兼)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