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14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岳刚与陶建芬、苏州朝铸五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刚,陶建芬,苏州朝铸五金有限公司,郭连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4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岳刚,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陶建芬,女,195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被执行人:苏州朝铸五金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姜庄村。法定代表人:郭连根。被执行人:郭连根,男,1953年3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本院在执行岳刚与陶建芬、苏州朝铸五金有限公司、郭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陶建芬、苏州朝铸五金有限公司、郭连根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陶建芬、郭连根在本市市区、工业园区、相城区、虎丘区、吴中区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股票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并已实际扣划;被执行人郭连根名下有公积金存款千余元;被执行人苏州朝铸五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该企业登记已于2013年7月28日作废。此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34928.52元。现已将被执行人陶建芬、郭连根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扣划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承杰审判员 覃 灏审判员 林 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