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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六安市新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德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新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余德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507号原告:六安市新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虎,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江煜,被告:余德全,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六安市新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德全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号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德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新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德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新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德全诉讼。审判员 杜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