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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7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凤美、徐跃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美,徐跃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447号申请人:王凤美,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申请人:徐跃安,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王凤美与被申请人徐跃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凤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跃安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XX同XX里XX室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王凤美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跃安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同××里××室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