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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惠和平与李爱芳、李康康、李亢亢、李娜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和平,李爱芳,李亢亢,李虎子,李娜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833号原告:惠和平,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艳,女,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被告:李爱芳,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亢亢,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虎子,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娜,女,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惠和平与被告李爱芳、李康康、李亢亢、李娜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惠和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惠和平负担。审判员 张 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永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