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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孟春艳、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春艳,刘海峰,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483号申请执行人:孟春艳,女,1976年2月6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刘海峰,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被执行人:梁斌,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淮北市。本院在执行孟春艳与刘海峰、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海峰、梁斌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海峰、梁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绿苹